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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三 節 業務管理 ( 102年10月07日)
第 50 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