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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三 節 業務管理 ( 102年10月07日)
第 54 條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者,除應於預付卡售出時即將購買者資料記存,並應於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資料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衛星。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