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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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三 節 業務管理
( 102年10月07日)
第 55 條
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及地球電臺執照,並通知電信事業終止其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