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 ( 106年03月14日)
第 12 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影響飛航安全或干擾合法通信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停止使用,或改善至無干擾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