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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 ( 106年03月14日)
第 13 條
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應即檢具相關證照及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具結向主管機關辦理異動或註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