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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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
( 106年03月14日)
第 15 條
測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涉及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但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於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內進行之測試,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