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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輸入管理 ( 106年03月14日)
第 16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

前項進口許可證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