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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輸入管理 ( 106年03月14日)
第 21 條
同一申請人同一次輸入不同廠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申請進口許可證所檢具之架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文件有效期間不同者,應分別申請進口許可證。

輸入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得合併申請進口許可證,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