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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 ( 106年03月14日)
第 9 條
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將其上一年度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列表,並自行或委託其隸屬公會送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