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10 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