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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13 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六、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

申請人於經核可籌設後,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情事者,廢止其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