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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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14 條
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以事業計畫書所載事項為原則,其審查項目及標準,主管機關得視業務種類分別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