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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15 條
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除依第十二條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逕行發給籌設同意書外,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依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再存儲新臺幣一百億元之資本額專戶金額,及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者,未依規定再存儲新臺幣一百億元之資本額專戶金額及繳交履行保證金,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可。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之申請案件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申請人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可。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者,應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不適用第一項後段有關繳交履行保證金及發給籌設同意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