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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18 條
申請人取得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