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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22-2 條
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連結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光纖骨幹網路。

前項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