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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24 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業務種類。
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
四、營業區域。
五、有效期間。
六、發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