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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28 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已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