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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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29 條
籌設同意書、網路建設許可證、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