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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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31 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
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