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13日)
第 38 條
為有效運用通信網路資源,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建設及共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