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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13日)
第 45 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三、無正當理由,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五、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