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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13日)
第 48 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所提報之各項資料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前項所定相關資料之提報種類、內容、格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經營者提出有關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經營者不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