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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13日)
第 49-1 條
經營者對於市內通信之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個月;對於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之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因用戶本人查詢之申請,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