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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13日)
第 49 條
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

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事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