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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0月13日)
第 5 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