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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13日)
第 51 條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固定通信業務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