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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13日)
第 53 條
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並應告知用戶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提供通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