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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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13日)
第 54 條
經營者所經營之固定通信網路,其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