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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7-1 條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增加營業之直轄市、縣(市)時,應依前條規定就其增加之區域提出籌設申請。但依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得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域為單位,增加其營業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