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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之一 資通安全管理 ( 106年10月13日)
第 74-6 條
經營者如委託他人設計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設計、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測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