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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6年10月13日)
第 8-1 條
經營者實收最低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次日起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經營者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或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於股東會決議次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