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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六 節 號碼可攜服務 ( 106年10月13日)
第 73 條
經營者應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第 74 條
本節規定,於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