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 106年06月1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