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 106年06月15日)
第 3 條
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