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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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105年04月01日)
第 6 條
廣播電視業者為從事現場轉播之需要,得申請設置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
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不得作為固定點節目中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