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 103年06月26日)
第 17 條
執行電信監察之執行處所,應置監察機房工作日誌,由工作人員按日登載,並陳報機房所屬單位主管核閱。
前項執行處所,應訂定有關監察機房進出人員之資格限制、進出之理由及時間等規定,送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