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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 103年06月26日)
第 20 條
臺灣高等法院得建置通訊監察管理系統,供監督通訊監察之用。

建置機關應設置能立即自動傳輸全部上線及下線資訊之設備,即時將全部上線及下線之資訊,以專線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但軍事審判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無須經法院同意之通訊監察案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