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 103年06月26日)
第 5 條
法院就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聲請,其准予核發者,應即製作通訊監察書交付聲請人;不予核發者,應以書面復知聲請人。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調取票聲請之准駁,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