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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97年11月20日)
第 17 條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