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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二 節 成本分離原則 ( 97年11月20日)
第 25 條
各項按用途別分類之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經營者內部發生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本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歸屬。

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集程序亦應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