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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二 節 成本分離原則 ( 97年11月20日)
第 32 條
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計價,除第三十三條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