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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行政管理 ( 97年11月20日)
第 55 條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憑證、財務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