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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 97年11月20日)
第 49 條
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業務。

第 50 條
多種業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按該營業事項所引起之各種業務相關成本之比例,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