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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 ( 109年07月10日)
第 10 條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二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單一公用電話之服務收入。

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偏遠地區,每半徑二百公尺補助二具。
二、非偏遠地區,每二平方公里補助一具。

不經濟公用電話設置於政府機關(構)、國中小學校、醫院、監獄、軍營、車站、機場、議會、山區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補助具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