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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 109年07月10日)
第 16 條
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