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
二、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查。
三、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查。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核算。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收支情況之查核。
六、普及服務運作成效之評估。
七、其他有關電信普及服務之事項。
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第一項管理委員會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應由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