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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 109年07月10日)
第 28-1 條
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主管機關得指定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未依電信管理法辦理登記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擔任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