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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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92年12月08日)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請求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以下簡稱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遷移其既設電信線路時,所衍生相關費用之負擔原則與計算方式等事項,及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致既設電信設備遭受損壞時之相關賠償負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