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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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92年12月08日)
第 6 條
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收到前條所定之請求通知後,應即參酌請求人預定之會勘日期,商訂日期進行會勘。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先以協商方式辦理,協商不成者,得洽請當地政府或許可各該管線設置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者。
二、施工技術或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
三、有關於遷移費用負擔之爭議者。
四、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