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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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92年12月08日)
第 9 條
電信線路經過公私有土地之上下,其非該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者等請求遷移,並經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查勘受理者,請求人應負擔遷移費用之三分之二。